(2017)青2221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文菊与被执行人马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菊,马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1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文菊,女,回族。被执行人马登军,男,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222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登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登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登军在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海信用社的账户中存款10725元划拨至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户,开户银行: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