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盛钧与李建军、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盛钧,李建军,张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800号原告:徐盛钧,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凯,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军,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亚军,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原告徐盛钧与被告李建军、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徐盛钧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盛钧以双方庭下进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军、张亚军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盛钧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盛钧承担。审判员 余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景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