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亮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726号原告陈亮,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蔡山村*组。被告李波,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玉龙村*组。原告陈亮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陈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亮负担。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路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