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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亮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726号原告陈亮,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蔡山村*组。被告李波,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玉龙村*组。原告陈亮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陈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亮负担。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路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