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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雅达来与金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雅达来,金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初4648号原告:苏雅达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特更巴图,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系原告的哥哥。被告:金晔,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苏雅达来与被告金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雅达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特更巴图、被告金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雅达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金晔立即清偿借款4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金晔承担。事实和理由:苏雅达来与金晔是朋友关系,2013年9月26日金晔因急需用钱向苏雅达来借现金40万元整。苏雅达来两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帐户,户名金晔,汇款40万元,2015年8月11日被告金晔补办了借据,后多次催要,金晔拖欠至今未还,为了保护苏雅达来的合法权益,现要求法院判令金晔立即清偿苏雅达来的借款40万元。金晔承认苏雅达来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金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苏雅达来偿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苏雅达来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金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暴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