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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硕士、郑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硕士,郑光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255号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七一路南湖郡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蒋琴,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周硕士,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郑光秀,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硕士、郑光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蕊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