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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顾杰凯与刘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杰凯,刘广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488号原告顾杰凯,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刘广利,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顾杰凯与被告刘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顾杰凯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现原告顾杰凯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杰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杰凯负担。审判员 黄 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广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