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付其与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付其,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4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申付其,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陵川县平城镇义汉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宋秀娟,女,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陵川县夺火乡夺火村人,系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已置换子女)。本院在执行申付其与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宋秀娟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调解书确定的于2015年6月5日前归还申付其借款4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秀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宋秀娟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宋秀娟在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有职工自然股10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以(2015)陵法执字第13-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对该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宋秀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宋秀娟在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职工自然股100000元其中的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晋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