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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陆绍堂、徐代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绍堂,徐代钦,陈守兰,陆添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陆绍堂,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徐代钦,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陈守兰,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陆添锋,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陆绍堂与徐代钦、陈守兰、陆添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代钦、陈守兰、陆添锋在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意本次终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浩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锦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