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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蔡某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09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4日,被告人蔡某某到重庆市某区某商场附近地下通道,趁被害人陈某不备,夺走陈某手上的一部苹果6SPIUS手机(价值1880元)。同年6月5日,民警捉获被告人蔡某某。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蔡某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八百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