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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师建松与张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建松,张建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1146号原告:师建松,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张建平,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原告师建松诉被告张建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师建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师建松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彭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