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师建松与张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建松,张建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1146号原告:师建松,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张建平,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原告师建松诉被告张建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师建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师建松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彭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