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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与杨国栋、郭土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杨国栋,郭土芬,赵保朝,杨火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8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住所地涉县。法定代表人:杜志强,该行行长。被告:杨国栋,男,汉族,现住涉县。被告:郭土芬,女,汉族,现住涉县。被告:赵保朝,男,汉族,现住涉县。被告:杨火平,男,汉族,现住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与被告杨国栋、郭土芬、赵保朝、杨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荣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