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鄱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熙霞、朱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熙霞,朱春光,胡玉婷,胡正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鄱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周熙霞,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朱春光,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胡玉婷,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胡正风,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周熙霞申请朱春光、胡玉婷、胡正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鄱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春光、胡玉婷、胡正风应支付申请人周熙霞案款173700.0元,承担执行费2505.5元。本院已执行7561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春光、胡玉婷名下有位于鄱阳县三庙前乡雷村村委会朱家村的房产一栋,因该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暂不便处置。被执行人胡正风名下有位于鄱阳县鄱阳镇西门路56号的房产一栋,因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申请执行人周熙霞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朱春光、胡玉婷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胡正风社保账号,并定期扣划。申请执行人周熙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鄱执字第000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