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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茶青、刘木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茶青,刘木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陈茶青,女,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刘木良,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3日作出的(2016)赣1103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木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木良的银行账户限额25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