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美菊与曾庆田、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美菊,曾庆田,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六安市厚耀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382号原告:唐美菊,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廷廷,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庆田,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105国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98243337。法定代表人:王夕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六安市厚耀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5762790P。法定代表人:魏安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亿家综合办公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86652L。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峰,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5762790P。负责人:万家凤,该公司经理。原告唐美菊与被告曾庆田、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六安市厚耀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唐美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六安市厚耀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美菊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鑫阳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六安市厚耀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的起诉。审判员 刘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