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81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永才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611号原告杨永才,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杨永才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永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永才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原告已预交),由杨永才负担。审判员  包淑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