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伟与成都新食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成都新食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606号原告:周伟,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成都新食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3004935X,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399号1栋20层2019号。法定代表人:陶长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成都新食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聂 勋书 记 员 徐咏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