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琪与王延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琪,松原市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延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756号原告:唐琪,男,1960年10月8日生,满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松原市百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吉林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泽军,系经理。被告:王延光,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朱 晶人民陪审员 来瑞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