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潭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潭xx,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364号原告潭xx,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彭xx,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潭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潭xx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潭xx负担。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