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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7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潭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潭xx,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364号原告潭xx,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彭xx,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潭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潭xx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潭xx负担。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