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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闫某��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民初8395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被告闫某,女,汉族。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3年6月相识,2004年7月5日在西安市未央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7月1日婚生子袁某欣出生,由于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现已分居近三��,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袁某欣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二、婚生子袁某欣由被告闫某抚养,原告袁某某自2017年9月起至袁某欣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每月探视四次;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承担。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