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志武与林德荣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武,林德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602民初1558号原告:刘志武(小名刘三卫),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告:林德荣,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武诉被告林德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之请求,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孔庆艳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