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恢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宫民与姜崇义、郭迎明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民,姜崇义,郭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宫民,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韩国湖原大学学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钱塘街135号13号楼2单元702室。被执行人:姜崇义,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轴承厂工人,住哈尔滨市钱塘街99号6单元302号。被执行人:郭迎明,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兴路26号东北林业大学家属宿舍24栋4门501室。法定代表人:于树令,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民与姜崇义、郭迎明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宫民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03092.07元。宫民未能提供姜崇义、郭迎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姜崇义、郭迎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姜崇义、郭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