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浩然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浩然,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林浩然,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浩,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林浩然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浩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树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