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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徐荣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徐荣灯,李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胜利大道195号。组织机构代码:86276376-5。负责人陈建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荣灯,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被执行人:李小金,女,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荣灯、李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荣灯、李小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