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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友根与罗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杨,李友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杨,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巢青,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根,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上诉人罗杨因与被上诉人李友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罗杨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罗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上诉人罗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文忠审判员  尤建林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晨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