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康保成与马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保成,马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康保成,男。被执行人马利兵,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保成与马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利兵应向康保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马利兵应向申请执行人康保成支付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46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0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