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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倪方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方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834号罪犯倪方海,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攀东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方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3月12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年3月17日对其减刑十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9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倪方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倪方海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倪方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倪方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四个。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九分制标准分转换现行考核分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倪方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方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段元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