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610号原告:张某,男,58岁,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50岁,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新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