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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610号原告:张某,男,58岁,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50岁,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新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