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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刑更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文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文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242号罪犯宋文宇,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31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文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8月26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2013年7月30日、2014年9月30日、2015年12月18日四次刑事裁定对罪犯共减刑4年2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本案涉及财产刑执行未结案,故延长审限30天,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文宇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文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改造积极分子1届。本案的财产刑执行经移送本院执行局,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宋文宇之父宋某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000元;经本院执行局进行调查,宋文宇名下无登记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余额,未发现宋文宇名下其他财产。据此,被执行人宋文宇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执行完毕。2017年7月28日本院裁定终结(2009)保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第八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关于罪犯宋文宇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复函、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文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文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