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丹霸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丹霸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小雷,余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9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09017。法定代表人张辉。被执行人义乌丹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新屋村26幢3号402室,组织机构代码:062023902。法定代表人薛志杰。被执行人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138号7楼702、718室,组织机构代码:14764458-0。法定代表人余汉平。被执行人浙江首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车站路138号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90971548。法定代表人余汉平。被执行人郑小雷,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余汉平,男,1956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丹霸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义乌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由本院另案已处置完毕,拍卖款已按规定发放。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国巍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傅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永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