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晓明与被执行人大商集团锦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晓明,大商集团锦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孟晓明,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大商集团锦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田德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晓明与被执行人大商集团锦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