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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陈敬华与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华,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祥,陈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667号原告:陈敬华,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益民,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3栋1层03号1004。法定代表人:潘斌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雯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祥,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雯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凡,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雯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敬华与被告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祥、陈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敬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敬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陈敬华负担。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