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黄飞、张来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张来宣,杨艳丽,李来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黄飞,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执行人:张来宣,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执行人:杨艳丽(系张来宣之妻),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来法,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9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且已征求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29执344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岳忠文执行员 :冯景福执行员 :张凤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