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鼎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单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鼎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单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595号原告:黔西南州鼎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世纪宏源小区*栋***号。法定代表人:廖书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孝蕊、章心臣,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某,男,1982年4月20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兴仁县。原告黔西南州鼎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源公司”)与被告单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鼎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鼎源公司以已与被告单某某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南州鼎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黔西南州鼎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