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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倪培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培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24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刘永,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倪培山,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刘永与被申请人倪培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刘永鲁S×××××号小客车一辆。××刘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刘永提交给本院的现金3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二、解除对××刘永鲁S×××××号小客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倪培山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亓东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