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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婧媛申请执行万毅、罗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婧媛,万毅,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黄婧媛。被执行人万毅。被执行人罗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0日以(2016)川0107执1087号受理黄婧媛申请执行万毅、罗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万毅、罗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川0107执1087号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万毅与罗丹共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凤街xx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权xxxxxxx)予以查封。2016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天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3.42万元。因被执行人万毅、罗丹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万毅与罗丹共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凤街xx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权xxxxxxx)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53.42万元人民币。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