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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60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门宁宁、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宁宁,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604号之四申请人:门宁宁,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磊,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张瑞廷。申请人门宁宁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门宁宁于2017年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x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市固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万元。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