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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战士与李月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士,李月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582号原告:战士,男,汉族,1974年04月08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李月伟,男,汉族,1977年04月02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战士诉被告李月伟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士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大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