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蒋建荣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建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724号罪犯蒋建荣,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6月9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建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蒋建荣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以(2012)桂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蒋建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罪犯蒋建荣于2015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以罪犯蒋建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蒋建荣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罪犯蒋建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1.7分。该犯因故意杀人,属于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1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建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建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24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锦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