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支行与雷树全、雷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支行,雷树全,雷树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7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支行。住所地潢川县城关镇三环路机场新区1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17708174XE。法定代表人雷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乐勇科,该行员工。被告雷树全,男,汉族,1958年7月19日生,住潢川县,农民。被告雷树琴,女,汉族,1962年8月14日生,住潢川县,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支行与被告雷树全、雷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谢 晖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人民陪审员 万泽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