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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桂兰、徐丙奎、徐秉文、徐秉龙、徐淑波与周洪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兰,徐丙奎,徐秉文,徐秉龙,徐淑波,周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391号申请执行人:孙桂兰,女,汉族,1931年8月15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徐丙奎,男,汉族,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徐秉文,男,汉族,1956年4月23日出生,现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徐秉龙,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徐淑波,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周洪全,男,汉族,194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人孙桂兰、徐丙奎、徐秉文、徐秉龙、徐淑波与被执行人周洪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孟祥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曲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