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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昌敏与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敏,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徐昌敏,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湖滨路。被执行人: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阳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昌敏与被执行人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1281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并于2017年8月2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1281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