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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季桂芹与魏晓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桂芹,魏晓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季桂芹,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魏晓妹,女,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季桂芹与被申请人魏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天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桂芹申请再审称,1、一审调解书认定的借款数额和偿还本金、利息数额有误,2、借条是被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骗取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求。为此,请求撤销本院(2012)天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魏晓妹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已过再审时效,一审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据,不同意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调解时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背自愿原则。再审期间季桂芹提交魏晓妹写的收到现金和利息的收条三份及借款明细一份,用以证明一审认定的借款数额有误和自己并非真正的借款人。季桂芹提交的上述证明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再审申请人季桂芹的上述再审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审查不予支持。另,该案一审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14日生效,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过法定6个月的申请时效,本院再审审查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桂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自华审判员 张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