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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费文英与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文英,李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581号原告:费文英,女,l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李中华,男,l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费文英与被告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费文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费文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