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费文英与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文英,李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581号原告:费文英,女,l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李中华,男,l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费文英与被告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费文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费文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