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曾红兵与江西省浪花水上娱乐有限公司、周灵清、管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兵,江西省浪花水上娱乐有限公司,周灵清,管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2民初1691号原告:曾红兵,男,新余市人,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江西省浪花水上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187号。法定代表人:阮龙,该公司总经理。阮福平,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周灵清,男,江西省广丰县人,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管九龙,男,江西省广丰县人,1961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原告曾红兵(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浪花水上娱乐有限公司、阮福平、周灵清、管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曾红兵承担。审判员 王小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