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XX与四川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玖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四川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玖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1004号原告:XX,男,生于1980年2月2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委托代理人:付畅江,巴中市恩阳区花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家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全权)代理人:党苠峰,男,生于1979年2月3日,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恩阳区玖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法定代表人:石德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XX诉被告四川百盛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玖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扈 磊人民陪审员 冯安伦人民陪审员 杨堃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