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庆华与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华,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966号原告:张庆华,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何波,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张庆华与被告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庆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原告张庆华负担。审判员 郭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