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勇与范志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范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志军,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萍,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张勇与被上诉人范志军、喻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7890号民事裁定,驳回张勇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勇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勇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甘肃省东风场区,被上诉人喻萍长期租住在南岸区,偶尔到甘肃居住,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范志军选择向原审被告喻萍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喻萍长期租住在重庆市南岸区,无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