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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国祥与姜之敬、韩从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祥,姜之敬,韩从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272号原告:王国祥,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姜之敬,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韩从侠,女,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姜之敬之妻。原告王国祥诉被告姜之敬、韩从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国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国祥负担。审判员  左明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