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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7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辉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辉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227号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承国。委托代理人李剑光。委托代理人李智。被告马辉红。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马辉红发生劳动争议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史作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依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