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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曲兆伟与李守林、赵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兆伟,李守林,赵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曲兆伟,女,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守林,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被执行人:赵卫卫,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人曲兆伟与被执行人李守林、赵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61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被行人已给付10.5万元,而且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拘留,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不便于现在执行。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孟祥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曲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 来源:百度“”